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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师范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2014-04-21 17:12   审核人:

渭南师范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省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陕财办教[2007]95号)精神,并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在校内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具体分为两档: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每生每年2500 元,家庭经济一般困难的学生每生每年1500元。

第四条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已经过学院当学年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认定,在学院建立当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在校期间无违纪行为,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5.勤奋学习,积极上进,热爱集体;

6.热爱劳动,积极参加公益活动;

7.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五条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在接到省教育厅分配给我院的国家助学金名额和预算后,根据各系家庭经济困难建档学生比率、档次等实际情况将名额和预算分配给各系。

第六条各系负责结合本系各年级、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具体分配本系国家助学金名额和预算。

第四章 申请、评审与发放

第七条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第八条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但不再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九条国家助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安排,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评审工作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条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达国家助学金评审通知后,符合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学生可写出个人书面申请,并认真填写《陕西省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见附表),在规定时间内向各系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各系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接到学生申请材料后,须对学生家庭经济情况、学习成绩、在校表现等进行综合考察,并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组织评审,提出本系国家助学金受助学建议名单及资助档次,评审结果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且无异议后,报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第十二条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在对各系上报材料进行审查和汇总的基础上,提出学院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建议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核,确定我院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名单。

第十三条每年国家助学金评审结果将以正式文件形式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四条学生处、计财处、后勤处、后勤集团、各系等相关单位负责在国家助学金款项到达我院后,按月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第十五条学院计财处负责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本细则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

附表:

陕西省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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