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师范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省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陕财办教[2007]93号)精神,并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计划内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三条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四条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刻苦努力,成绩优异(上一学年综合积分排名本专业前5%且无不及格科目);
5.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四章申请、评审、发放与监督
第五条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
第六条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再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
第七条国家奖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安排,由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八条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在接到省教育厅分配给我院的国家奖学金名额和预算后,做出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安排并组织各系具体开展评审工作。
第九条国家奖学金必须由学生向各系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条各系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相关规定,评审出本系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建议名单在系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且无异议后,报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第十一条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在对各系上报材料进行审查和汇总的基础上,提出学院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核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二条公示无异议后,我院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将上报省教育厅审核,省教育厅审核无误后将报教育部审批。
第十三条接到教育部批复公告后,学院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为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四条学院计财处负责对国家奖学金实行专户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